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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养犬新规一户最多可养两只,违规

发布时间:2022-8-25 20:50:58   点击数:

晚报君说

养狗狗有新条例啦,今后重点区域养犬数量将放宽至两只,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第三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今年9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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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三区细化养犬管理

目前,南宁市对于养犬管理分有三个区,分别是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指的是城市快环以内以及周边区域,一般管理区则指不在城市范围内的农村区域。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户,给犬只办证的同时,还要给犬只免疫。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户只要求给犬只免疫,无需办证。

2三种犬不再属危险狗种

中华田园犬、阿富汗猎犬、纽芬兰犬这三个狗种不再列入危险狗品种中,市民可以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但需按照相关规定为犬只进行办证和免疫。

如果是携带外来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自进入之日起停留十五日以上的,按《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养犬数量放宽至两只

这几年,随着文明养犬的不断宣传,一些养犬户办理犬证登记的也逐年增多。《条例》放宽了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家庭只准饲养一只犬的限制,并规定在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犬只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两只。

4热点问答

犬只不可以乘公交?

答:《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公共场合需戴口罩?

答:犬只在公共场合需要佩戴相关物品。

被犬声干扰怎么办?

答:应找城市管理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来协调处理。

有没有专门遛犬场所?

答:《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流浪犬该如何处理?

市民发现流浪犬后应及时将其送交收容救助机构。

哪些家庭可以养狗?

《条例》中规定,养犬个人应当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三年内无遗弃和虐待犬只行为记录四个条件;

养犬单位具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有管理人员,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且将犬只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其他合理用途,方可领养犬只。

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

《条例》还增加了养犬管理服务费减免的规定。在原来规定的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费的基础上,规定对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费。

为鼓励养犬人依法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交纳养犬管理费的,从第三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同时,《条例》增加规定养犬期间养犬户存在违法养犬行为,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减免优惠。

6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大家看仔细了,下边这些是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未经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只三百元罚款。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百元罚款。

(五)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证明的,没收登记证件、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七)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流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不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或者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动物产品和收容救助的其他犬只。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对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产生明显异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污染物,不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四)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有处罚权的管理机构的名单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及时报告或者擅自处理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犬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报告未登记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对违法养犬情节严重或者可能适用没收犬只处罚的,可以扣押犬只。

第三十五条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扣押期间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临时收容救助。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没收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

第三十六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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